實務 | 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未取得發票應如何處理
案例 我公司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分期購買或者結算時間滯后等原因,購入或自建的資產雖然已經達到使用狀態,但由于未能取得全額發票,仍然一直在“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核算。對于這種情形,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中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根據上述規定,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暫估價值確定結轉固定資產,并從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對于外購的固定資產,也應當參照執行,也就是即使沒有取得發票,但已經達到使用狀態的,應當轉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如果后期結算金額與暫估金額有差異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值,但已計提的折舊不再調整。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項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根據上述規定,暫時未取得發票的固定資產,暫依合同金額計入固定資產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這個規定與會計的核算規定基本一致,但如果實際折舊與暫估折舊有差異,應在取得發票后進行調整,且此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在此應注意,即使沒有發票,暫估計提的折舊也是可以稅前扣除,應注意與一般的成本費用提供扣除憑證時間的區分。因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對于一般的成本費用,最遲應在匯繳前取得合規扣除憑證,但對于暫估結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稅前扣除時,并不受這個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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