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違規行為?!
時間:2022-01-09 13:36來源:未知 作者:煙臺思創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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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在第三章第十一條增加了“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這一硬性條件。本項條件的增加規范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發展環境,避免了某些違法違規企業鉆政策法規的空子,既實施了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卻享受了國家的政策扶持,優惠政策變相的成為了其擴大危害的幫兇。本項條件的出臺有利于實現全國范圍內高新企業認定環境的公平公正。對于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各省市會聯合各部門組織不同形式的自查報告、監督核查、復查處理,企業在申請或核查過程中如有相關事故或違法行為內容,建議企業單獨附頁說明。據有關消息獲知,南方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與2014年11月18日,該公司截止2016年7月31日止已有6項先進技術可以申請專利,2016年1月16日因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被機構所在地省級質管部門處罰,并被罰款120萬元。問該公司2016年8月份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答案肯定是否,究其原因則是新政策認定條件第八條“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這一約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2016年8月份申報在新政有效期內。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第五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認定機構應依據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對“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判定處理。公司“2016年1月16日因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被機構所在地省級質管部門處罰,并被罰款120萬元”,依情況判定有違本項規定。所以方如意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8月份不能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近年來,國家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扶持,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科技型企業應依照政策法規的指引進行經營行為,為企業自身及國民經濟做出有力推動,嚴格約束自身發展方向,切莫逾越政策法律的邊緣,為謀取私利做出安全、質量事故或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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